第2條
上述理由如下 —— (a) 情況有所改變,而該改變影響署長對有關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評估; (b) 已有額外科學或技術資料,而該資料影響署長對該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評估; (c) 署長認為如此行事合乎公眾利益。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上述理由如下 —— (a) 情況有所改變,而該改變影響署長對有關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評估; (b) 已有額外科學或技術資料,而該資料影響署長對該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評估; (c) 署長認為如此行事合乎公眾利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