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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 —— (a) 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根據第(1)(b)款遭撤銷;而 (b) 該生物已根據該項核准向環境釋出, 提出有關核准申請的申請人須於第(3)款所指的更改決定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書面通知將該項釋出告知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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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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