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署長根據第(1)(b)款撤銷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署長可藉第(3)款所指的更改決定通知,就妥善看管或處置以下東西,向有關申請人給予署長認為合適的任何指示 —— (a) 該基因改造生物;或 (b) 任何載有該生物的容器。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7條
如署長根據第(1)(b)款撤銷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署長可藉第(3)款所指的更改決定通知,就妥善看管或處置以下東西,向有關申請人給予署長認為合適的任何指示 —— (a) 該基因改造生物;或 (b) 任何載有該生物的容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