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的資料(在不披露要求中指明者除外)記入紀錄冊
第13條
(1) 署長須於信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表面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後14天內,將該等資料記入紀錄冊。 (2) 如署長在根據第(1)款將資料記入紀錄冊後,接獲來自申請人的 —— (a) 關於有關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進一步資料;或 (b) 關於就署長對該項申請作出的決定提出的更改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署長須於接獲該等資料後14天內,將資料記入紀錄冊。 (3) 第(1)及(2)款不適用於在不披露要求中指明的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