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須於信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表面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後14天內,將該等資料記入紀錄冊。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署長須於信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表面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後14天內,將該等資料記入紀錄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