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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須於信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表面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後14天內,將該等資料記入紀錄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將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的資料及決定記入紀錄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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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