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署長在根據第(1)款將資料記入紀錄冊後,接獲來自申請人的 —— (a) 關於有關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進一步資料;或 (b) 關於就署長對該項申請作出的決定提出的更改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署長須於接獲該等資料後14天內,將資料記入紀錄冊。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如署長在根據第(1)款將資料記入紀錄冊後,接獲來自申請人的 —— (a) 關於有關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進一步資料;或 (b) 關於就署長對該項申請作出的決定提出的更改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署長須於接獲該等資料後14天內,將資料記入紀錄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