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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署長在根據第(1)款將資料記入紀錄冊後,接獲來自申請人的 —— (a) 關於有關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進一步資料;或 (b) 關於就署長對該項申請作出的決定提出的更改要求的進一步資料, 署長須於接獲該等資料後14天內,將資料記入紀錄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將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的資料及決定記入紀錄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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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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