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4條
提出不披露要求
第14條
(1) 申請人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而向署長提供任何資料時,可要求署長不將該等資料記入紀錄冊。
(2) 不披露要求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
(b) 指明要求署長不要將哪些資料記入紀錄冊;及
(c) 列明該項要求的理據。
(3) 第(1)款不就下列資料而適用 ——
(a)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有關基因改造生物的一般描述;
(c) 該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風險評估摘要;及
(d) 於緊急情況處理該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任何建議方法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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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