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須於接獲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提出的不披露要求後30天內 —— (a) 決定 —— (i) 全部建議機密資料均不予記入紀錄冊; (ii) 僅將部分建議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或 (iii) 將全部建議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及 (b) 給予申請人關於該項決定及其原因的書面通知。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署長須於接獲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提出的不披露要求後30天內 —— (a) 決定 —— (i) 全部建議機密資料均不予記入紀錄冊; (ii) 僅將部分建議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或 (iii) 將全部建議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及 (b) 給予申請人關於該項決定及其原因的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