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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如信納有以下情況,可決定不將若干建議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 —— (a) 記入該等資料,會對申請人的利益有不利影響;及 (b) 不記入該等資料,不會違反公眾利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將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的資料及決定記入紀錄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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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