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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提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如對署長根據第15(1)(a)(ii)或(iii)條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於接獲關於該項決定的通知後14天內,要求署長覆核該項決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將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的資料及決定記入紀錄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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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