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提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如對署長根據第15(1)(a)(ii)或(iii)條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於接獲關於該項決定的通知後14天內,要求署長覆核該項決定。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提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如對署長根據第15(1)(a)(ii)或(iii)條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於接獲關於該項決定的通知後14天內,要求署長覆核該項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