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署長須於接獲覆核要求後30天內 —— (a) 對該項要求作出決定;及 (b) 給予申請人關於該項決定及其原因的書面通知。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署長須於接獲覆核要求後30天內 —— (a) 對該項要求作出決定;及 (b) 給予申請人關於該項決定及其原因的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