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第(4)款的規限下,如有人根據第43(1)條,提出上訴反對署長對根據第16(1)條提出的覆核要求的決定,而上訴未有被撤回或放棄,署長須於上訴獲判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非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在第(4)款的規限下,如有人根據第43(1)條,提出上訴反對署長對根據第16(1)條提出的覆核要求的決定,而上訴未有被撤回或放棄,署長須於上訴獲判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非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