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署長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而將非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此項步驟,不得在根據第13(1)條將就該項申請而接獲的其他資料記入紀錄冊之前進行。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署長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而將非機密資料記入紀錄冊此項步驟,不得在根據第13(1)條將就該項申請而接獲的其他資料記入紀錄冊之前進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