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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沒有人根據第43(1)條,於28天限期內提出上訴,反對署長根據第10(1)(a)、11(5)(a)或12(1)條作出的決定,署長須於該限期屆滿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項決定記入紀錄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將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的資料及決定記入紀錄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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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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