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
第19條
(1) 署長為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作出決定,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 —— (a) 就該項申請或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及 (b) 與署長會面,回答署長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提供署長要求的任何澄清。 (2) 儘管根據第9(1)條發出的認收書述明,某項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表面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署長可根據第(1)款,要求該項申請的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9條
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更改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
(1) 署長為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作出決定,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 —— (a) 就該項申請或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及 (b) 與署長會面,回答署長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提供署長要求的任何澄清。 (2) 儘管根據第9(1)條發出的認收書述明,某項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表面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署長可根據第(1)款,要求該項申請的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