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署長為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作出決定,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 —— (a) 就該項申請或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及 (b) 與署長會面,回答署長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提供署長要求的任何澄清。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署長為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作出決定,可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 —— (a) 就該項申請或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及 (b) 與署長會面,回答署長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提供署長要求的任何澄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