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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0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0條

撤回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

第20條

(1) 提出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可於署長對申請或要求作出決定前,隨時以書面要求撤回該項申請或要求。 (2) 如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根據第(1)款被撤回,署長須停止處理該項申請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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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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