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的適用範圍
第22條
本部不適用於下列基因改造生物,亦不就它們而適用 —— (a) 過境或轉運中的基因改造生物; (b) 擬作下列用途的基因改造生物 —— (i) 作為食物或飼料而直接食用;或 (ii) 加工;或 (c) 屬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的基因改造生物。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2條
本部的適用範圍
本部不適用於下列基因改造生物,亦不就它們而適用 —— (a) 過境或轉運中的基因改造生物; (b) 擬作下列用途的基因改造生物 —— (i) 作為食物或飼料而直接食用;或 (ii) 加工;或 (c) 屬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的基因改造生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