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根據上述基因改造生物的輸出目的地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無須就輸出該生物往當地而向上述主管當局送交事先通知書,則第(1)(a)款不適用。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如根據上述基因改造生物的輸出目的地的法律或規管性規定,無須就輸出該生物往當地而向上述主管當局送交事先通知書,則第(1)(a)款不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