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任何人從香港以外的地區的主管當局接獲第23(1)(b)條所述的核准,該人須在接獲該核准後14天內,向署長送交 —— (a) 該核准的副本一份;及 (b) 該人作出的聲明,述明該副本為該核准的真實副本。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如任何人從香港以外的地區的主管當局接獲第23(1)(b)條所述的核准,該人須在接獲該核准後14天內,向署長送交 —— (a) 該核准的副本一份;及 (b) 該人作出的聲明,述明該副本為該核准的真實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