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被輸入或輸出時,須附同根據第50(1)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文件 —— (a) 擬作為食物或飼料而直接食用,或作加工; (b) 擬作圍封使用;或 (c) 擬向環境釋出。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被輸入或輸出時,須附同根據第50(1)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文件 —— (a) 擬作為食物或飼料而直接食用,或作加工; (b) 擬作圍封使用;或 (c) 擬向環境釋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