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有下列情況,第(1)款並不規定屬該款(a)或(b)段所指的基因改造生物須附同訂明文件 —— (a) 該等基因改造生物連同其他活生物體作為同一批次物品而輸入或輸出; (b) 該等基因改造生物混入該等其他活生物體中,並非出於故意;及 (c) 該等基因改造生物的數量在該批次的活生物體的總量中所佔的百分比,不超逾訂明百分比。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如有下列情況,第(1)款並不規定屬該款(a)或(b)段所指的基因改造生物須附同訂明文件 —— (a) 該等基因改造生物連同其他活生物體作為同一批次物品而輸入或輸出; (b) 該等基因改造生物混入該等其他活生物體中,並非出於故意;及 (c) 該等基因改造生物的數量在該批次的活生物體的總量中所佔的百分比,不超逾訂明百分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