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任何就第(3)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檢控的人如確立他並不知道(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能夠知道)屬第(1)(a)、(b)或(c)款所指的基因改造生物被輸入或輸出,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在任何就第(3)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檢控的人如確立他並不知道(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能夠知道)屬第(1)(a)、(b)或(c)款所指的基因改造生物被輸入或輸出,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