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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8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8條

紀錄冊的內容

第28條

(1) 紀錄冊須載有 —— (a)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下列各項 —— (i) 每項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及署長就該項申請接獲的任何資料;及 (ii) 每項更改要求,及署長就該項要求接獲的任何資料; (b) 署長根據第10(1)(a)、11(5)(a)或12(1)條作出的每項決定; (c) 行政上訴委員會就針對署長根據第10(1)(a)、11(5)(a)或12(1)條作出的決定的上訴而作出的每項決定;及 (d) 局長根據第46條批予的每項豁免。 (2) 紀錄冊亦可載有署長認為適當的、關於施行本條例或實施《議定書》的任何其他資料。 (3) 紀錄冊不得載有 —— (a) 關於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任何機密資料;或 (b) 在按照第13條記入紀錄冊前被撤回的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或就該等申請或要求而提供的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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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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