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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9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9條

委任獲授權人員

第29條

署長可為施行本條例,以書面委任任何職級不低於二級農林督察的漁農自然護理署公職人員擔任獲授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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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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