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察地方或處所、複製文件等的權力以核實遵守本條例
第31條
(1) 如獲授權人員合理地懷疑基因改造生物被置於任何地方或處所,該人員可為核實本條例是否獲遵守,而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 —— (a) 在合理時段內,進入和視察該地方或處所; (b) 要求交出該人員合理地懷疑是或載有基因改造生物的東西,並查看和檢驗該東西;及 (c) 要求交出任何關乎遵守本條例的文件,或任何關乎該生物的性質或來源的文件,並查閱、審查和複製該等文件。 (2) 第(1)款並不賦權獲授權人員進入 —— (a) 任何純粹用作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處所;或 (b) 任何處所中純粹用作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