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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獲授權人員合理地懷疑基因改造生物被置於任何地方或處所,該人員可為核實本條例是否獲遵守,而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 —— (a) 在合理時段內,進入和視察該地方或處所; (b) 要求交出該人員合理地懷疑是或載有基因改造生物的東西,並查看和檢驗該東西;及 (c) 要求交出任何關乎遵守本條例的文件,或任何關乎該生物的性質或來源的文件,並查閱、審查和複製該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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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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