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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並不賦權獲授權人員進入 —— (a) 任何純粹用作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處所;或 (b) 任何處所中純粹用作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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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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