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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裁判官因經宣誓作出的告發,而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任何地方或處所有下列情況,他可發出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和搜查該地方或處所 —— (a) 有人已在、正在或即將在該地方或處所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或 (b) 在該地方或處所內,有任何東西是或包含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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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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