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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手令另有指明,否則手令一直有效,直至需要進入上述地方或處所要達到的目的經已達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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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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