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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第3條

獲手令授權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或處所的獲授權人員 —— (a) 可使用所需武力,於手令指明的時間或(如手令沒有指明時間)隨時進入和搜查該地方或處所;及 (b) 可移走任何妨礙進入和搜查該地方或處所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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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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