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獲授權人員如在上述地方或處所發現任何人,亦可在為使搜查得以進行而合理地需要扣留該人的期間內將該人扣留,但該扣留權力,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若不如此扣留該人,該人便可能會妨害搜查的目的。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獲授權人員如在上述地方或處所發現任何人,亦可在為使搜查得以進行而合理地需要扣留該人的期間內將該人扣留,但該扣留權力,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若不如此扣留該人,該人便可能會妨害搜查的目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