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獲授權人員無須就他根據(或本意是根據)本條行使任何權力時真誠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獲授權人員無須就他根據(或本意是根據)本條行使任何權力時真誠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