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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可為核實本條例是否獲遵守,或為取得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而 —— (a) 取走任何他合理地懷疑是或包含基因改造生物的東西的樣本; (b) 要求任何控制該東西的人,提供該東西的樣本;及 (c) 拍攝該東西的任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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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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