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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第3條

獲授權人員可安排就根據第(1)款抽取的樣本進行任何所需測試,以確定 —— (a) 該樣本是否基因改造生物,或是否包含該生物; (b) 如該樣本是或包含基因改造生物 —— (i) 該生物的識辨屬性;及 (ii) 該生物在該樣本內所佔的數量及所佔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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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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