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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5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本條中,獲認可實驗所 (accredited laboratory)指根據由創新科技署署長代表特區政府管理的“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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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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