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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獲授權人員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第5、7、23、26或44條所訂罪行,該人員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截停該人,或如該人身處某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軍用船艦、軍用車輛及軍用飛機除外),該人員可截停和登上該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以要求該人 —— (a) 述明其姓名及地址;及 (b) 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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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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