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檢取後處置若干東西的權力
第37條
(1) 如第(2)款指明的任何東西根據第33條被檢取,署長可在檢取後,以任何方式(出售除外)處置該東西。 (2) 上述東西指 —— (a) 符合下列說明的任何活體動物 —— (i) 基於任何原因,由署長關禁該動物並非切實可行;或 (ii) 該動物如遭關禁,便相當可能會死亡或蒙受不必要的痛苦; (b) 由署長將之保存並非切實可行(不論基於任何原因)的任何活體植物;及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東西 —— (i) 基於任何原因,由署長將之保存並非切實可行;或 (ii) 屬易毀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