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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第(2)款指明的任何東西根據第33條被檢取,署長可在檢取後,以任何方式(出售除外)處置該東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處置和沒收被檢取東西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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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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