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上述東西指 —— (a) 符合下列說明的任何活體動物 —— (i) 基於任何原因,由署長關禁該動物並非切實可行;或 (ii) 該動物如遭關禁,便相當可能會死亡或蒙受不必要的痛苦; (b) 由署長將之保存並非切實可行(不論基於任何原因)的任何活體植物;及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東西 —— (i) 基於任何原因,由署長將之保存並非切實可行;或 (ii) 屬易毀消的。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上述東西指 —— (a) 符合下列說明的任何活體動物 —— (i) 基於任何原因,由署長關禁該動物並非切實可行;或 (ii) 該動物如遭關禁,便相當可能會死亡或蒙受不必要的痛苦; (b) 由署長將之保存並非切實可行(不論基於任何原因)的任何活體植物;及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東西 —— (i) 基於任何原因,由署長將之保存並非切實可行;或 (ii) 屬易毀消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