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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某人被裁定犯第5、7或23條所訂罪行,而任何在與該罪行有關連的情況下根據第33條檢取的東西,是或包含基因改造生物,則該東西須沒收歸政府所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處置和沒收被檢取東西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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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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