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法庭或裁判官如信納有關東西的擁有人身分不詳或不能尋獲,則須命令將該東西沒收歸政府所有。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法庭或裁判官如信納有關東西的擁有人身分不詳或不能尋獲,則須命令將該東西沒收歸政府所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