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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1條

署長處置以及作出指示處置被沒收東西的權力

第41條

(1) 署長可按他認為合適的方式,以任何方式(出售除外)處置任何根據本部沒收歸政府所有的東西。 (2) 如 —— (a) 某人被裁定犯第5、7或23條所訂罪行;而 (b) 與該罪行有關連的東西,根據第38(1)或(2)條被沒收歸政府所有, 署長可藉書面通知,指示該人以送返或銷毀方式,處置該東西。 (3) 除第43(5)條另有規定外,根據第(2)款接獲指示的人,須於有關通知指明的限期內,自費遵行該項指示。 (4) 任何人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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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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