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 —— (a) 某人被裁定犯第5、7或23條所訂罪行;而 (b) 與該罪行有關連的東西,根據第38(1)或(2)條被沒收歸政府所有, 署長可藉書面通知,指示該人以送返或銷毀方式,處置該東西。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如 —— (a) 某人被裁定犯第5、7或23條所訂罪行;而 (b) 與該罪行有關連的東西,根據第38(1)或(2)條被沒收歸政府所有, 署長可藉書面通知,指示該人以送返或銷毀方式,處置該東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