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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下列情況下,有關擁有人無權就有關損失獲補償 —— (a) 該擁有人已被裁定就有關東西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或 (b) 該東西按法庭或裁判官根據第38、39或40條作出的命令,被沒收歸政府所有(依據第40(3)條而被沒收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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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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