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基於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理由而針對政府進行的索償法律程序中,可追討的補償的款額,是考慮個案中整體情況(包括下列人士的行為及相對過失程度)後屬公正及公平的款額 —— (a) 被檢取的東西的擁有人; (b) 在有關東西被檢取時掌管該東西的人; (c) (a)及(b)段所指明的人士的代理人;及 (d) 獲授權人員、公職人員及其他相關的人。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在基於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理由而針對政府進行的索償法律程序中,可追討的補償的款額,是考慮個案中整體情況(包括下列人士的行為及相對過失程度)後屬公正及公平的款額 —— (a) 被檢取的東西的擁有人; (b) 在有關東西被檢取時掌管該東西的人; (c) (a)及(b)段所指明的人士的代理人;及 (d) 獲授權人員、公職人員及其他相關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