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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如因根據第10(1)(a)、11(5)(a)、12(1)或16(3)(a)條作出的決定,或因根據第12(7)條作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決定或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決定或指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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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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