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如因根據第41(2)條被指示處置任何東西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指示的上訴。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如因根據第41(2)條被指示處置任何東西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指示的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