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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申請人根據第(1)款提出上訴後,須在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安排關乎該上訴的基因改造生物,以有效地限制它與環境的接觸及對環境的影響的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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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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