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 —— (a) 故意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或 (b)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要求, 即屬犯罪。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任何人 —— (a) 故意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或 (b)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要求, 即屬犯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